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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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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现辉拐卖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犯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现辉、王渝、杨转红应在此幅度内量刑。在对三名被告人量刑时,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杨现辉、王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犯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现辉、王渝、杨转红应在此幅度内量刑。在对三名被告人量刑时,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杨现辉、王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转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现辉、杨转红分别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现辉、王渝、杨转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渝、杨转红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现辉、王渝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杨现辉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渝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转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现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渝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前期羁押的21天已予折抵。罚金已缴纳5000元,剩余罚金5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转红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对被告人杨现辉、王渝的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违法所得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审 判 长  吕少阳

人民陪审员  高变丽

人民陪审员  屈春森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 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