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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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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强妨害信用卡管理、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关于被告人赵永强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拘留证证实,被告人赵永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收购的部分信用卡系从王弘、薛智峰、徐东处购买,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弘、薛智峰、徐东等人,公

关于被告人赵永强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拘留证证实,被告人赵永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收购的部分信用卡系从王弘、薛智峰、徐东处购买,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弘、薛智峰、徐东等人,公安机关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上述被抓获人员另案处理,应认定被告人赵永强具有立功表现。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永强、赵乾坤、陈锋、程超、曾攀应分别在上述幅度内量刑。本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下列因素:1、被告人赵永强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赵永强、赵乾坤、陈锋、程超、曾攀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曾攀积极退还被害人赵某某全部涉案赃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害人赵某某明知嫖娼系违法行为,对本案案发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其被骗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5、五名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接受财产刑处罚等。综上,本院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永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乾坤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锋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程超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曾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邵 博

代理审判员  杨海洋

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