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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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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光宇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据卷P109-113):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下班后我打电话约常光宇到铁西一家饭店吃饭,饭后我对常光宇说,常部长谢谢你在供货上对我们公司的照顾,说完我把一个事先准备好装有10000元现金的信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据卷P109-113):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下班后我打电话约常光宇到铁西一家饭店吃饭,饭后我对常光宇说,常部长谢谢你在供货上对我们公司的照顾,说完我把一个事先准备好装有1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了常光宇的车上,钱都是百元票面的。

4.证人栗某某的证言(证据卷P116-P120):2009年春节的一天,我到常光宇办公室,见到常光宇后我说常部长,过节了,这是一点心意,请收下,说完我就把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了常光宇的办公桌上,钱都是百元票面的。2010年春节的一天,我来到常光宇的办公室,对常光宇说,常部长,马上要过春节了,感谢你对我们公司的照顾,这是一点心意请收下,说完我就把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常光宇的办公桌上,钱都是百元票面的。

5.证人申某某的证言(P66-P75):2009年年底的一天,我到常光宇的办公室找他,见到他后说,快过年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说完我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0000元加油卡的信封放到常光宇的办公桌上就走了,加油卡是10000元一张的,用信封装着。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常光宇办公室找他,见到常光宇后说,常部长,快中秋节了,来看看你,这是我的一点心意,说完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000元丹尼斯购物卡的信封放到常光宇的办公桌上,购物卡是5000元一张的,用信封装着。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约常光宇一起吃饭,吃完饭我说常部长,快过年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说完把事先准备好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和一箱酒放到常光宇的车上。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约常光宇一起吃饭,饭后我对常光宇说,常部长,快过年了,这有两条烟是我的一点心意,说完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和两条烟放到常光宇的车上,现金都是百元票面的。

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据卷第5卷P9-P12):我是从2007年开始与大唐安阳电厂有业务往来的,我用的是安阳县善应惠生建材厂的名义与电厂签订合同,从2007年年底开始,我与段某某一起经营与大唐安阳发电厂的石灰石供应合同,我负责具体上石灰,段某某负责与电厂物资等部门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从2008年至2012年期间,段某某一共从我们赚的钱中多拿了10万多元,说是用于向大唐安阳发电厂物资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协调关系,这些钱具体怎么使用,送给了谁我不清楚,是段某某自己负责的。

7.证人申某甲(系申某某妻子)的证言(证据卷第5卷P17-P20):从2008年至20012年期间,申某某一共给我说给常光宇送了四次钱,一共从家里拿走25000元,这些钱具体是怎么使用的,给常光宇送的现金还是购物卡我就不知道了,都是申某某自己负责的。

8.大唐安阳电厂合同:大唐安阳发电厂与安阳县善应慧升建材厂(段某某)的合同,大唐安阳发电厂与某D公司(栗某某)的合同,大唐安阳发电厂与安阳县善应镇小南海矿粉厂(申某某)的合同,大唐安阳发电厂与安阳新达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赵某某)的合同。

本案发回重审后我院依法对行贿人喻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申某某、段某某进行了复核,行贿人喻某某、张某某均陈述侦查机关存在用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取证的情况,而且否认向常光宇行贿。同时中国共产党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了情况说明、会议纪要、补充协议证明没有行贿款以招待费报销的情况,且公司与大唐电厂的尾款已经结清不存在请托事项。其他行贿人赵某某、申某某、段某某,经本院核实,他们均认可在检察院的证言是真实的,经联系栗某某其称在检察院的证言属实,因其在外地,邮寄过来了书面情况说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常光宇于2013年5月21日至5月23日18时期间的四份有罪的供述未作为证据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光宇利用本人职务上的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光宇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同步录音录像开始讯问时办案人员宣布讯问人员两人、记录人一人,且记录人与讯问人不重复,办案人员也只向常光宇出示了两个工作证,但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只有两个办案人员,且数次书面笔录内容篇幅较长,而录像形成时间较短,且在短期的录像时间内,基本上没有记录人的同步记录的行为动作,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违法法定程序,应予以排除。经查,检察院侦查人员解释受检察院客观条件限制,办案人员不足,都是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讯问。由于笔录中很多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比如个人情况、工作简历,工作职责等信息都是事先在电脑中打好的,且这些信息就要占到很大篇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常光宇收受喻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申某某、赵某某、栗某某贿赂证据不足,经对证人张某某、喻某某调查核实,张某某、喻某某均称在检察院所作的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通过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中国共产党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会议纪要、补充协议,证明东方电机公司财物制度严格,没有行贿款的支出项目,且公司与大唐电厂的尾款已经结清不存在请托事项。因此关于常光宇收受张某某、喻某某贿赂的事实,常光宇予以翻供,证人张某某、喻某某对其证言又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与常光宇庭前供述相互印证,故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收受张某某、喻某某贿赂各50000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常光宇收受段某某、申某某、赵某某、栗某某贿赂的事实,有常光宇的供述和行贿人段某某、申某某、赵某某、栗某某的证言证实,虽然常光宇开庭时只认可收了申某某10000元油卡和5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其他予以翻供,但本院依法对行贿人段某某、申某某、赵某某、栗某某进行核实,行贿人均认可其证言的真实性,结合常光宇在进入安阳市看守所后的供述,可以证实常光宇收受段某某、申某某、赵某某、栗某某贿赂的事实,辩护人的认为常光宇收受段某某、申某某、赵某某、栗某某贿赂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常光宇于2009年4月份收受段某某3000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段某某两次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我给常光宇打电话,约他在他上班路上的文峰大道西头见面,我对常光宇说,我石灰石上了一批货,你看能不能帮忙给我结算一部分钱,说完把一个事先准备好的装有信封递给了常光宇,钱都是百元票面的。”并没有具体的数额,被告人常光宇的供述又比较笼统,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常光宇于2009年4月份收受段某某3000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光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

二、涉案赃款46000元由扣押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三、剩余赃款5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新宇

审判员  申英琩

审判员  周子善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