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13年1月28日11时,被告人王二平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626小区门口附近,强行抢夺被害人郭某的手提包,夺取后逃跑。包内一个PUMA牌钱包有现金1500元、代金券600元、银行卡、身份证及钥匙、化妆包。
7.2013年1月27日17时,被告人王二平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平原制药厂附近,强行抢夺被害人张某的挎包,夺取后逃避。包内有现金50元及一部白色手机。
8.2013年1月1日12时,被告人王二平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与迎春西街交叉口附近,强行抢夺被害人秦某的手提包,夺取后逃跑。包内有现金1000元、代金券500元、531型白色摩托罗拉手机一部、澡票、妙角士蛋糕票200元、驾驶证、行驶至、钥匙等物。
9.2012年12月25日11时,被告人王二平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与钢一路交叉路口附近,强行抢夺被害人孙某的手提包,夺取后逃跑。包内有现金1500元、小米牌手机一部、银行卡、身份证。经鉴定,被抢小米牌手机价值149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陈某、范某、祁某、李某、郭某、张某、秦某、孙某的陈述;2.被告人王二平的供述和辩解;3.价格结论结论书;4.被盗物品照片;5.辨认现场照片;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7.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暴力方式劫取财物,并造成被害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二平平犯抢劫罪、抢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二平驾驶机动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对抢夺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二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二平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二平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二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二平退赔被害人财物8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咏梅
审判员 韩万军
审判员 姚志广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