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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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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张某、王某乙、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1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笔录5份,供述称:2014年9月5日16时许,因其与王某某到孔集某KTV教训李某某,而与张某厮打在一起,张某等人追着其和王某某打,跑到十字街的时候,后面的人追了上来,双方就厮打在一起,后被

1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笔录5份,供述称:2014年9月5日16时许,因其与王某某到孔集某KTV教训李某某,而与张某厮打在一起,张某等人追着其和王某某打,跑到十字街的时候,后面的人追了上来,双方就厮打在一起,后被杨某某书记和一些村民拉开。

16、宁陵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5份,证明五被告人适宜社区矫正。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五被告人均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张某、王某乙、宋某某逞强耍横,无故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均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