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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远刚抢劫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夏远刚及同案犯供述;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审 期间,抗诉机关及原审被告人均没有提出新的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夏远刚及同案犯供述;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审期间,抗诉机关及原审被告人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夏远刚抢劫次数应依法认定为多次抢劫,而不应该认定为二次,原判对被告人夏远刚抢劫次数认定为二次错误的抗诉理由,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项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本案中,2014年8月15日凌晨几名被告人是基于同一个的犯意,即在公路上拦截大车进行抢劫。从被害人的报案时间及现场勘验来看,被告人抢劫地点位于同一路段,即新县江淮岭公路上,指控的第(二)起和第(三)起抢劫地点距离1600米左右,两起抢劫时间仅相隔3分钟左右。几名被告人的抢劫手段也具有同一性,都是在持械逼停车辆再威胁司机抢劫。属于在一个短暂的时间段和同一路段连续实施的抢劫行为,应系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因此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起事实应为一次抢劫,本案应认定为两次抢劫。故抗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远刚抢劫次数应依法认定为多次抢劫,而不应该认定为二次,原判对被告人夏远刚抢劫次数认定为二次错误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夏远刚伙同其他同案犯抢劫朱某乙系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预备的抗诉理由,经查,在该起事实中,各被告人均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被告人夏远刚在该起犯罪中应系犯罪未遂。故抗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远刚抢劫朱某乙系犯罪未遂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判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夏远刚参与抢劫两次,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量刑畸轻。故抗诉机关认为原判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夏远刚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抗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夏远刚伙同其他同案犯抢劫朱某乙系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预备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其他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维持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夏远刚的定罪量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董 全

代理审判员  方晓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晓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