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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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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强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1)被告人王永强供述:2013年5月,我在中国光大银行许昌市八一路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四万元的信用卡。这张卡我透支了四万元左右,都用于投资生意和生活消费了。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逾期后给我打了2、3次电

(1)被告人王永强供述:2013年5月,我在中国光大银行许昌市八一路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四万元的信用卡。这张卡我透支了四万元左右,都用于投资生意和生活消费了。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逾期后给我打了2、3次电话。但是我没有能力还款。

(2)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申请资料,显示被告人王永强于2013年5月9日申请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情况。

(3)报案材料,显示被告人王永强自申请办理民生银行信用卡后,于2014年6月开始拖欠,涉案数额累计44410.37元,其中本金44410.37元。

(4)信用卡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人王永强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逾期本金37598.59元。

(5)催收记录,证明中国光大银行对被告人王永强进行催收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第3起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信用卡网络申请确认单、龙卡信用卡网上申请确认单、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联网核查结果、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建设银行许昌分行信用卡中心情况说明。因认定被告人王永强属于“恶意透支”,需持卡人王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银行的催收证明等证据材料,故无法证明发卡银行是否对其进行过催收。故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王永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永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岳全中

审 判 员  刘 芬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