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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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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吴某乙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3、南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014年6月2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我公司在建项目卓越凯悦东方国际在施工过程中局部使用不合格钢筋进行报道。栏目播出后,与业主进行沟通,已取得业主谅解。

3、南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014年6月2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我公司在建项目卓越凯悦东方国际在施工过程中局部使用不合格钢筋进行报道。栏目播出后,与业主进行沟通,已取得业主谅解。采取了对部分主体工程拆除重建的措施。

4、吴某乙的培训证书,证实2014年7月1日取得监督证书。

5、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证明:兹证明在我局办理吴某甲、吴某乙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的过程中,吴某乙在立案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交代情况,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侦察活动,为案件的快速、成功办理做出了积极影响。

上述证据经二审开庭审理质证,出庭检察员、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按照国家规定对建筑工程所用钢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致使凯悦国际工程项目使用了不合格的钢筋而未被发现,该情况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关于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构成自首,量刑重的问题,经查,吴某甲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向单位纪检部门如实汇报了在监督凯越国际工程过程中的失职及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并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吴某乙在立案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该案的情节,可对二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吴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吴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