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原已羁押的44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180日折抵90日予以扣除,至2024年3月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岳全中 审 判 员 刘中锁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