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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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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庆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庆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石象财政所所长、负责农业种植保险工作的工作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庆在司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庆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石象财政所所长、负责农业种植保险工作的工作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庆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中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庆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岳全中

审 判 员  刘中锁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