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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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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会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13、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文件,河南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畜牧局、省林业厅、保监会联合发文,证明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要求种植业保费由四级财政承担80%,农户和龙头企业

13、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文件,河南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畜牧局、省林业厅、保监会联合发文,证明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要求种植业保费由四级财政承担80%,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20%;自主自愿;出单规范,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农户保费;保险凭证必须到户等。

1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麦种植保险单、投保单、古桥乡各村小麦、玉米保险公示照片、种植险标的清单,显示长葛市石象乡小麦、玉米种植业保险投保及保费构成的情况,包括包括小麦保费总额915497.74元,玉米保险费总额为612605.7元,四级财政承担80%。

15、长葛市、许昌市拨款凭证、支付凭证、人保财险记账凭证、入账情况说明,显示长葛市石象乡小麦、玉米种植保险的保费拨付及入账情况。

16、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证明,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内勤李×因离职联系不到而无法调取其证言。

17、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证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李某会系自首。

1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会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9、长财组(2008)26号长葛市财政局党组文件、长葛市财政局出具李某会同志职责证明、长编(2005)15号长葛市编制委员会文件,证明被告人李某会的身份及职责。

20、长葛市建设路中心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会无前科犯罪。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会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其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古桥财政所副所长、负责农业种植保险工作的工作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中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会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岳全中

审 判 员  刘中锁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