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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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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某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19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成某,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19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成某,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董景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成某2012年在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官亭财政所所长期间,在长葛市种植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575393.52元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成某的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成某2012年在担任长葛市财政局官亭乡财政所所长期间,在长葛市种植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575393.52元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2014年7月,在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在长葛市开展种植业保险工作情况的排查中,被告人刘成某于2014年8月25日书写亲笔供词主动到检察院交代了自己的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成某供述:2012年8月份下旬的一天上午,长葛市官亭乡党委书记陈××给我打电话让我配合长葛市保险公司在官亭乡的农业保险工作。后来保险公司的李××找到我说办理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事,问我要农户的基本资料,给我说找农户交保费太难,他安排找龙头企业代农民缴纳保费。随后我就安排财政所工作人员让李××从电脑上把农户基本信息拷贝走了。2012年9月份的一天,我在李××拿来的一张投保单上面投保人处加盖了官亭乡财政所的公章并签了字。保费是李××筹的钱,我安排了胡××将保险公司拿的现金交到财政所的账户上,然后又把这笔款转给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根据文件规定,种植业的保费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40%、25%、5%、10%的保费补贴,其余20%由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乡农险办公地点设在乡镇财政所,由乡农险办组织收取农户保费,各级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农户保费,保险凭证必须到户。我没有按照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去做农业种植保险工作,当时自己在明知农户没有缴纳保费的情况下,领导安排我把农民领取农业补贴的农户基本情况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并在虚假的承保单上签字,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2、证人李××证言:2012年8月中旬开始,我多次找官亭乡政府当时的书记协调办理玉米种植保险业务。党委书记给当时官亭乡的财政所所长刘成某安排这个事情。后来我从财政所拷贝出了官亭乡农户的基本资料,报请省公司核保后,我们拿着明细表和投保单到官亭乡财政所,经刘成某同意加盖了官亭乡财政所的公章,刘成某并在投保单上签字,制作成保险单。保险单证中的公示照片是假的,因为保险单证上必须有这些内容,我们工作人员在我们院内的黑板上写了写,照的相。根据规定,保险费农户需要交纳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保险费其余的百分之八十是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贴的。官亭乡的玉米种植保险在2012年9月17日共计投保719241.9元钱,其中包括农户缴费143848.38元钱。农户缴纳的个人保费是我个人借的钱,当时通过财政所信用社的账户把钱转到我们公司的账户。县区财政补贴占该保险费的百分之十,这部分钱都是长葛市财政局在2012年12月份拨付给我们人保财险长葛支公司账户上了,余下的百分之七十由我们的上级公司负责找财政部门拨付。因为保费是我筹措的,所有没有给乡政府保险手续,也没有给农户开具保险凭证,农户根本不知道这份保险合同的存在。

3、证人陈××证言:2012年8、9月份,经人介绍李××到我在长葛市官亭乡政府的办公室,给我讲办理玉米种植业保险的事。李××说上级有政策,不用找每一户农户签协议,并且不用农户缴纳保险费,他们公司找钱。我想着不需要乡里拿钱,万一遇到灾害,农民还能得到经济补偿,我就同意了。当时我就给我们官亭乡财政所所长刘成某交代说长葛市保险公司来办农业种植保险,让他接头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手续由刘成某和李××结合办理了。李××说不需要农户缴纳保险费,至于保险费是如何缴纳的,我不清楚,我只知道他们并没有找石象乡的农户收取过保险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宣传这件事,没有和农户签协议,没有给农户开具过保险凭证,所以农户应该是不知道被保险的情况。

4、证人赵××证言,证明长葛市财政局企业科每一年都发文并组织各乡镇财政所所长开会学习上级关于种植业保险的文件。

5、证人王××证言,证明其所在的官亭乡黑董村没有办理过玉米种植保险。

6、证人关××证言,证明其所在的官亭乡九牛站村没有办理过玉米种植保险。

7、证人杨××证言,证明其所在的官亭乡冢杨村没有办理过玉米种植保险。

8、证人郭××证言,证明李××于2012年4月及7月份以保险业务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其没有从事农业种植行业,也不是龙头企业。

9、证人闫××证言,证明李××于2012年4月及6月份以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其创办的长葛市金阳炉具厂不是龙头企业。

10、证人张××证言,证明李××于2012年4月及6月份以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其工作的长葛市海润铝业有限公司不是龙头企业。

11、证人胡××证言,证明其接受刘成某的安排将办理农业险的保费通过官亭财政所会计核算中心的账户转到长葛保险公司的账户上。

12、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会文件,河南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畜牧局、省林业厅、保监会联合发文,证明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要求种植业保费由四级财政承担80%,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20%;自主自愿;出单规范,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农户保费;保险凭证必须到户等。

1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米种植保险单、投保单、种植险标的清单,显示长葛市官亭乡玉米种植业保险投保及保费构成的情况,包括保险费总额为719241.9元,四级财政承担80%。

14、长葛市、许昌市拨款凭证、支付凭证、人保财险记账凭证、入账情况说明,显示长葛市官亭乡玉米种植保险的保费拨付及入账情况。

15、被告人刘成某亲笔供词、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明刘成某系自首。

1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成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7、长财组(2005)46号、长财组(2012)17号长葛市财政局党组文件及长葛市财政局出具刘成某同志职责证明、长编(2005)15号长葛市编制委员会文件,证明被告人刘成某的身份及职责。

18、长葛市建设路中心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成某无犯罪前科。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