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吕运菊辩称的“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借杨某某3万元,打有借条,没有诈骗杨某某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吕运菊借杨某某3万元出具有借款借据,且杨某某也确实为吕运菊销售过食用油,吕运菊没有非法占有该3万元的故意,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吕运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的购房交款通知书及收据,骗取被害人张某32.5万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吕运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前已部分退赃,量刑时酌定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运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 二、被告人吕运菊违法所得30.3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秋敏 审 判 员 李建功 人民陪审员 李 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白玉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