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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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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心德、王家俊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4、2014年11月,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和徐栋一道以买卖红花蛇为名,用同样的方法,由王家俊扮演因做药材生意需租住在被害人宾馆的人,刘心德扮演专门收购药材的人,徐栋扮演卖药材的人,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骗取被

4、2014年11月,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和徐栋一道以买卖红花蛇为名,用同样的方法,由王家俊扮演因做药材生意需租住在被害人宾馆的人,刘心德扮演专门收购药材的人,徐栋扮演卖药材的人,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骗取被害人郭某某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书证:郭某某的辨认笔录,名片,药材价格表等。

5、2014年11月,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和徐栋一道以买卖红花蛇为名,用同样的方法,由王家俊扮演因做药材生意需租住在被害人宾馆的人,刘心德扮演专门收购药材的人,徐栋扮演卖药材的人,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骗取被害人陈某某4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名片,药材价格表等。

另查明,2015年2月9日,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及同案犯徐栋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谅解书。

另查明,被告人刘心德2010年9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9月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家俊2010年9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6月9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综合性证据: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案发地公安机关的立案材料、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的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民财物1290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犯诈骗罪,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又同时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刘心德、王家俊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当庭认罪悔罪;3、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还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心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

二、被告人王家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

三、被告人刘心德、王家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追缴后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建功

人民陪审员  周淑英

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少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