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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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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10)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出具的收到条和谅解书证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马宁的父亲马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经济损失11.6万元,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对被告人马宁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马宁

(10)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出具的收到条和谅解书证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马宁的父亲马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经济损失11.6万元,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对被告人马宁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马宁从轻处罚。

(11)并有被告人马宁的户籍证明,证人杨某与被告人马宁之间的谈话录音,被告人马宁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的党务政务公开牌照片,证人毋某甲、毋某乙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户名为杨某某、卡号为2480319980130176598的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出具的证明,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及证人杨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认定的诈骗数额为1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宁本次犯罪是基于同一诈骗犯意,虚构同一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被害人,在较长时间内连续实施诈骗行为,虽然应认定为一次诈骗犯罪,但是被告人马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然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应该认定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故对被告人马宁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马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宁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宁构成自首,应认定为一次诈骗犯罪,其家属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不当,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马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宁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的缓刑判决。

二、被告人马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马宁应该先执行拘役刑期,后执行有期徒刑刑期,拘役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有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已经缴纳2000元,剩余2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郑连生

审 判 员  李 宇

人民陪审员  贺晓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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