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已作价部分价值44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的第一、二起抢夺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已作价部分价值44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的第一、二起抢夺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因第六起抢夺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第三、四、五起抢夺犯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且多次实施抢夺,应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被抢财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故对被告人马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马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被害人邢某某损失人民币620元、退赔被害人和某某损失人民币1519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848元、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2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88元,对被害人邢某某被抢的粉红色女士挎包、被害人和某某被抢的黑色女士挎包、被害人王某被抢的白色小米牌14000毫安充电宝、金戒指一枚、黑色女士钱包、被害人郭某被抢的挎包、被害人王某某被抢的黑色亮皮女士挎包、黑色红米牌1S型手机、被害人秦某某被抢的黑色挎包继续予以追缴,以退还被害人。

三、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某某处扣押的BBK牌白色手机一部、AUX牌黑色手机一部、NOKIA牌白色手机一部、玫红色女士手提包一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连生

审 判 员  李 宇

人民陪审员  张德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