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了引黄调蓄工程中监理人员的组成情况、自己所在职位的职责。在开始时不知道湿地下面是否铺沙和碎石,经过检察机关勘测过以后才知道没有铺设沙和碎石,自己在没有按照工作要求到现场亲自查验的情况下就签字的事实。
四、鉴定意见
证明平原新区建设(引黄调蓄)ABC土建工程(总承包模式)湿地铺沙工程中碎石和砂造价为757815.71元的事实。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证明平原新区引黄调蓄工程湿地部分,有水声观赏植物种植处,下部土层不含砂石成分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757815.71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俊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俊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知错,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俊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法数罪并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俊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增军
审 判 员 邓建华
人民陪审员 张顺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娄亚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