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毛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供述豫GXXXX客车车主是我和董某甲,车是2010年买的,跑的是原阳县城到蒋庄乡的线路。该客车营运证2013年9月份到期,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大概2013年8、9月份到期。这辆车一年审验两次,上半年审验过了,下半年该审

供述豫GXXXX客车车主是我和董某甲,车是2010年买的,跑的是原阳县城到蒋庄乡的线路。该客车营运证2013年9月份到期,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大概2013年8、9月份到期。这辆车一年审验两次,上半年审验过了,下半年该审还没有审。按照规定,营运手续到期后,车辆不能上路运营。从营运证到期后至2013年12月4日,共运营20多次。2013年12月4日驾驶豫GXXXX客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司机是毛某乙。毛某乙在12月4日前大概开了5、6天豫GXXXX。毛某乙是B2驾驶证,豫GXXXX需要A1证才能开。是我让毛某乙开的,毛某乙以前开的19座客车,这些客车大同小异,我想他偶尔开几次没有事。我没有对董某甲说过让毛某乙驾驶豫GXXXX客车,以前是想让董某甲替我担责任,就让董某甲这样说的,我给毛某乙交代让他说是董某甲让他开的车。我对该交通事故有责任,该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0多人受伤,已经全部赔偿到位,共计赔90多万元。豫GXXXX发生事故前是我让毛某乙开的车,以前没有说实话。毛某乙以前是我的豫GXXXX客车司机,2013年10月底豫GXXXX客车坏了,然后我就让毛某乙开豫GXXXX客车,毛某乙开没有多长时间就发生了那起重大事故。毛某乙是B2证,不能开29座的豫GXXXX客车。

(四)鉴定意见

1、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死者李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及左胸部损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及呼吸循环系统功能严重障碍,短时间内死亡。死者郑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及面部碎裂毁损、左胸部软化塌陷,即时死亡。

2、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豫GXXXX宇通牌客车在2013年12月4日的交通事故中侧翻前的瞬时行驶速度约为75km/h。豫GXXXX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现时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毛某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超速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2013年12月4日11时25分至12时40分现场勘查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十七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情节特别恶劣,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甲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毛某甲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对被告人毛某甲适用缓刑的建议,经查,被告人毛某甲指使毛某乙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运输乘客,发生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增军

审 判 员 郭红文

审 判 员 张志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