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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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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青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青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案发后销毁证据,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青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案发后销毁证据,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定罪量刑。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青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赵青峰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青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未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内量刑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青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红文

审 判 员 张志刚

审 判 员 乔向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