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保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8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 二、责令被告人李保利将其余违法所得4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郭梅珍 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 人民陪审员 韩吉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代书 记员 邵帅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