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侯某甲、文某某、候某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二、被告人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二、被告人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22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

三、被告人侯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郝章勇

审 判 员  邱么润

人民陪审员  翟希顺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代书 记员  邵帅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