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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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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文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文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文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文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文涛因盗窃,2013年12月6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的妻子贾某某在公安机关提供监控视频,辨认出2014年11月21日在原阳县师寨镇新集街里九百购物广场、2014年11月21日在原阳县师寨镇卫生院内、2014年12月2日在原阳县师寨镇新集街里九百购物广场监控视频中的盗车男子系被告人尚文涛,故对被告人尚文涛辩解第四、五、六起案件不是其盗窃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尚文涛盗窃犯罪中所骑黑色鹏程牌踏板助力车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文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罚金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尚文涛的黑色鹏程牌踏板助力车,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尚文涛向各被害人退赔赃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增军

审 判 员  张志刚

人民陪审员  张顺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张 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