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郝某某抢劫罪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4、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16日晚上7点多,其从“漂亮宝贝”摄影店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晚上约8点左右走到彩虹桥,当其从北向南走到桥中间时,桥中段东侧栏杆处有三个男子站在一辆摩托车旁,没有啥异常

4、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16日晚上7点多,其从“漂亮宝贝”摄影店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晚上约8点左右走到彩虹桥,当其从北向南走到桥中间时,桥中段东侧栏杆处有三个男子站在一辆摩托车旁,没有啥异常情况,其就继续往南走,其中一个男子迎着其走过来,伸着双臂拦其,其很害怕,骑着电动车边向桥西边靠,边喊叫,那男子挤着拦其,其没有刹车想着冲过去,男子看其不停车,就朝其左侧大腿处跺了一脚,其连人带车被跺倒在地,那男子上来就把其挂在电动车仪表盘下面挂钩处的包抢走了,挂钩都拽断了,电动车左侧后视镜也断了,其被抢的包里有300元左右的现金,一部“埃立特”牌手机,几卷照片。其骑电动车哭着回家了,到家后给其丈夫王涛说后,王涛就打电话报警了。其大腿、臀部左右两侧都比较疼,左边是那男子跺的,右边是被跺倒时摔的。

5、被告人郝迪的供述与同案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郝迪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郝迪的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郝迪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郝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郝迪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加之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袁 毅

审 判 员  张成富

人民陪审员  孙建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艳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