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索麦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索麦会及其辩护人所提起的关某某、郭某某、翟某某的陈述、证言均不真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郭某某、翟某某参与、知晓关某某与索麦会洽谈、签订、履行合同的部分过程,对三人陈述与证言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采信,能够认定被告人索麦会虚构中山真美灯饰有限公司系其所有、骗取关某某与其签订合同以及后来拒绝与关某某联系的事实。对被告人索麦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索麦会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合同已实际履行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索麦会虽向关某某发货,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关某某正常生产,且无法提供其发货的具体品名、价值,结合其虚构真美公司及其后来拒绝联系的事实,应当认定索麦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及未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索麦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索麦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索麦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索麦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关某某人民币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欣广 代理审判员 苑林林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丽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