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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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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何某某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苗某某、何某某采取冒用农户名义以个人出资进行虚假投保的手段,骗取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其中苗某某单独或伙同何某某共骗取农业保险补贴资金85290元;何某某伙同苗某某共骗取农业保险补贴资金17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苗某某、何某某采取冒用农户名义以个人出资进行虚假投保的手段,骗取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其中苗某某单独或伙同何某某共骗取农业保险补贴资金85290元;何某某伙同苗某某共骗取农业保险补贴资金17630元。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少刑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中事实认定及对被告人何某某的量刑部分。

二、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少刑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苗某某的定罪、量刑及对何某某的定罪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四、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段桂东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