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证人向某某(仝某某母亲)证言,证明仝某某2004年辞退工作到外地打工,2013年10份回家住到二儿仝保健家中。仝某某回来后主要是给别人安装电视接收器。其知道“法轮功”是违法的,平时与仝某某交流也告诉他不要学习有关违法的事,他说他不会干违法的事。没有向其宣传过“法轮功”。 1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其与仝某某是2001年认识的,在二中当老师。仝某某向其介绍翻墙软件看首页新闻和新唐人网站。2009年二人聊天时仝某某说用翻墙软件到国外网站看真新闻,并操作给其看,通过翻墙软件自由门,翻墙后在主页点开几个视频让其看,有新唐人网站的视频,还有“九评共产党”视频,说这些视频是真的。仝某某打工回来说他信佛,平时打坐,其说这是法轮功,仝某某说他就信法轮功,说打坐对身体好。仝某某给人装“锅”电视接收器,还介绍他家的“锅”比较好,可以收到几个国家的电视台,并向其演示,还说可以收到新唐人电视台。 1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大慨2002年、2003年在农村支教时认识仝某某的。几年前在仝某某家玩,仝某某当时说了“退党退团退队”,其郑重的对仝某某说不要说这方面的事,在与仝某某以后的交往中,仝某某也没有与其说这方面的事。可能是前年(2012年),仝某某通过QQ将游玩的照片发给他,其浏览了仝某某的QQ空间,看到QQ空间上有“三退”和对社会不满的言论。有一天无意中聊天时,仝某某说他的QQ空间被封了。仝某某与其谈“三退”是在看QQ空间之后。当时在QQ空间看到“三退”,还有李洪志方面的长文章。 14、证人仝某某证言,证实仝某某平时不爱到其家,有时电视坏了喊他来修。今年其家买了影碟机,找不到影碟,仝某某就拿两张碟让其看,其看不懂就放那了。(经播放该光碟内容为“九评共产党”的视频)。 15、证人仝某某(仝某某小爹)证言,证实仝某某是其二哥的三儿子,平时很少交往,有时家里电路和电视信号坏了,就让他修,有时去他住的地方,仝某某一般都在看电脑,其年纪大看不懂。 16、被告人仝某某(2014年6月20日)供述,供认其信法轮功,不是邪教。其从境外网站下载的视频、文件保存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并将下载的九评共产党内容刻录成光盘送人观看。其下载的有关法轮功的视频、文件给父母、大爹看过。 (2014年6月12日)供述,其不认为练法轮功有罪。其是在2012年开始练法轮功的,当时是通过浏览网页及收索引擎了解的,然后在家里通过翻墙软件进入到动态网下载与法轮功相关的视频和资料,对照所讲在家中打坐练功。其认为法轮功是佛家气功,不是邪教。以“真、善、忍”为核心,修炼人的心情,提高人的道德,最终提升人的层次。向其父母传播看过《九评共产党》、《藏字石》等资料。 (2014年5月29日)供述,其电脑D盘真相资料文件夹中视频是从动态网下载的,原来在QQ空间转发过和亲戚朋友看过,现在QQ空间被封了。三四年前其在退党网站下载的“三退”,证书还放在QQ空间。电脑显示“三退(退党退队退团)》5000万.mp4”、“全球同庆法轮大法日.mp4”、“乡村到城镇全民反迫害逼近北京”等87个视频及文件是去年和前年下载的。其向父母、大爹、二爹介绍过法轮功,朋友到家来,给他们看“真相资料”文件夹里的资料。 (2014年5月30日)供述,DELL笔记本电脑中“九评共产党.mp4”、“三退(退党退队退团)5000万.mp4”、“全球同庆法轮大法日.mp4”、“乡村到城镇,全民反迫害逼近北京.mp4”等视频是通过翻墙软件在国外视频网站下载的,基本上在“新唐人”、“YOUTUEE”、“YOUMAKE”三个网站下载的。给父母、大爹、小爹、二中的同事刘某和村里的好友看过,都是单独给他们看的。还在QQ空间转过,后来QQ空间被封了。2011年,通过迅雷邻居分享了“九评共产党”,主要是文本。其在电脑上刻的“九评共产党”,总共刻了十来张,一套二张,都给亲戚朋友了,给小爹仝某某、本家三爹、淮河镇的一个男的。 (2014年6月11日)供述,“九评共产党”的光盘刻有十几张,给三爹(仝某某父亲)一套两张、幺爹仝某某一套两张,淮河镇一套。送给一中退休教师田某某,他不要。今年大爹仝某某在中心医院住院,送给他同病房一个20来岁的女孩一套,送这些光盘为了让大家了解真相。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仝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仝某某辩称其修炼“法轮功”没有任何违法和妨害他人的行为;电脑、光盘、U盘的信息是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发表退团退队声明、刻录《九评共产党》光盘是存在的,QQ空间在2011年就被屏蔽了,下载的信息等别人看不到,只是自己看,但没有传播;其信法轮功不是违法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法轮功”已被定性为邪教组织,被国家禁止、打击,仝某某违法修炼法轮功、下载法轮功相关信息,保存在电脑、U盘、QQ空间、刻录到光盘上,虽是个人行为,但也是违法行为;仝某某供认通过互联网下载了有关邪教组织“法轮功”的相关信息,保存在自己的QQ空间,后又将下载的相关信息“九评共产党”等刻录成光盘送给他人进行传播;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在2012年看过仝某某QQ空间有“三退”和对社会不满的言论及李洪志方面的长文章。“九评共产党”已被定性为是邪教组织法轮功炮制的歪理邪说,证人李某某言与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及证人仝某某、仝某某、刘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仝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5元20日)》第十四问答“从互联网下载邪教组织信息,用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适用《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故被告人仝某某的辩解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仝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仝某某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 二、被告人仝某某所用的电脑、U盘及随案移送的光盘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艳平 审判员 黄明策 审判员 张陶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