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情况说明证实,祁某某交代曾在名门城小区、信华城小区、东城名邸小区做过短信广告发送业务,经办案人员查证落实,名门城小区、信华城小区、东城名邸售楼部负责人均称未做过短信群发广告类业务。 17、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2015年4月2日情况说明证实,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所购买伪基站设备上线人员情况,配合侦查人员将非法制造、销售伪基站设备的曹某乙抓获归案并被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18、信息产业部文件证实,930MHz-960MHz移动通信系统频段已分配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19、商丘市移动公司网络部报告证实,祁某某所用伪基站设备使用期间共发送垃圾短信347106条,造成公司347106名手机用户人均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 2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祁某某出生于1987年9月27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祁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危害程度不大,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出售“伪基站”设备的上线人员曹某乙,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祁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证明证实其配合侦查人员抓获曹某乙无犯罪前科,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但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不属立功,辩护人此辩护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祁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祁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 2、对被告人祁某某非法所得365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建波 审判员 侯贤法 审判员 杭德领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