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11时许,有三十名左右的民工在杨某乙办公室讨要工钱,到18时许,一民工骂骂叽叽的要求杨某乙解决吃饭问题未果。后来这名男子拿着酒瓶要打杨某乙,马某某就上前夺酒瓶子,我们上前这个人按倒在地上,其他民工过来都和我们厮打起来,一名民工从桌子上拿个东西砸在了马某某脸上,当时马某某脸上就流血了。 10、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11时许,我们香樟公馆的三十多名农民找开发商杨某乙讨要工钱,我们把杨某乙堵在了售楼部二楼。20时许,听到杨某乙办公室有争吵声,我就赶紧跑过去看我们的民工和保安厮打起来,我也和保安打起来,我的左眼被打伤,见一个保安脸上有伤,后来民警就过来了。 11、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11时许,我们香樟公馆的工地的农民工找开发商杨某乙讨要工钱,期间杨某乙喊了四五个保安过来,我们就把杨某乙堵在了售楼部二楼。后来我要求杨某乙解决吃饭问题,杨某乙一直打电话不理我,我就右手拿着烂酒瓶,左手按住杨某乙,当时马某某队长把我按倒桌子下面其他保安也上前对我拳打脚踢,看到这种情况,我的工友杨某甲、胡某某、蔡某某、陈某甲也冲过来与保安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杨某甲用黑色的东西将马某某的脸上打伤了。 12、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11时许,我们香樟公馆的工地的农民工找开发商杨某乙讨要工钱,期间杨某乙喊了四五个保安过来,我们就把杨某乙堵在了售楼部二楼。17时许,郭某某要求杨某乙解决吃饭问题未果,郭某某就拿着烂酒瓶跳到杨某乙旁边,这时几个保安过来打郭某某,看到这种情况,工友杨某甲、胡某某、陈某甲也冲过来与保安厮打起来,后见一名保安头上流血了,没有看见谁打的。 1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12时许,香樟公馆的朋友王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售楼部有民工要工资怕发生伤害事件,让我过去。14时许我到香樟公馆售楼部看到三十多名农民工在杨某乙办公室吵闹,20时许,一名民工拿着烂酒瓶跳到杨某乙旁边,要求解决吃饭问题,情绪比较激动,拿着酒瓶乱挥,马某某护住杨某乙夺那名民工的酒瓶,这时几个保安也过来把那名民工按倒在地上,看到这种情况,两个民工也冲过来与保安厮打起来,一民工用东西砸到马某某脸上,见马某某脸上有一道口子流血了,一名保安就报了警。 14、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11时许,香樟公馆三十多名农民工到二楼售楼部找杨某乙要工资。20时许,郭某某拿着烂酒瓶站在桌子上,这时我到旁边接个电话,挂了电话后看到几个工人和四个保安厮打起来。后来看录像,发现马某某右脸上的伤是杨某甲用东西砸的。 15、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9时许,我们民工到香樟公馆二楼售楼部办公室找杨某乙要工资。19时许,突然听到办公室里有吵闹的声音,我和老公陈某甲过去看见保安和民工打在一起,保安队长马某某把郭某某按倒在地上拳打脚踢,蔡某某、杨某甲在桌子上与保安厮打,这时陈某甲被一个保安照眼睛上打一拳,陈某甲也和保安厮打起来,双方厮打了三、四分钟。后来见陈某甲左眼被打伤,杨某甲右手被打肿,对方保安队长脸上有伤。 1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10时许,二十多名民工到香樟公馆二楼售楼部办公室找杨某乙要工资。19时许,听到办公室里乱哄哄的,有乱砸乱扔的声音,我年纪大没往办公室里进。后来见陈某甲左眼下面肿了,有个保安脸上流血了。 17、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11时许,我们香樟公馆工地的三十多名农民工找开发商杨某乙讨要工钱,下午我们就把杨某乙堵在了售楼部二楼。20时许,郭某某要求杨某乙解决吃饭问题未果,郭某某拿着烂酒瓶抓住杨某乙的衣服,这时几个保安把郭某某按倒地上,郭某某大喊我们的工友杨某甲、胡某某、陈某甲就过去与保安厮打起来,后来见陈某甲左眼被打的青肿,一个保安脸上有伤。 18、辩认笔录证实,马某某辩认出将其致伤的人是杨某甲。 19、和解协议书、自愿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30000元,马某某对杨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20、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其补充鉴定书结论证实,马某某右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面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21、现场录像、被害人伤情照片在卷证实。 22、商丘市公安局古宋派出所证明证实,经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和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未发现杨某甲有违法犯罪前科。 2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13日20时30分,商丘市公安局古宋派出所接报警后,在香樟公馆售楼部将杨某甲当场抓获。 2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出生于1991年6月10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辩护杨某甲系自首的问题。经查,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13日20时30分,商丘市公安局古宋派出所接报警后,在香樟公馆售楼部将杨某甲当场抓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而杨某甲在侦查机关两次均供述不知道谁报的警,警察过来后就将其带到了派出所,当庭供述亦不知道是谁报的警,因此不能证明其明知他人报案,不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辩护人辩护自首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辩护杨某甲已赔偿损失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起有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和解协议书、自愿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30000元,马某某对杨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不再追究杨某甲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录像均能证明,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先动手打了被告人后,被告人随手拿一东西砸到了被害人脸上致被害人轻伤,被害人对本案的引起有一定过错。因此,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 旭 审判员 杨建波 审判员 李艳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