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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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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效先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效先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仇效先及其辩护人辩称与吴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效先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仇效先及其辩护人辩称与吴某某是合伙关系,仇效先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辩护人同时辩称,即使被告人仇效先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构成合同诈骗罪。本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仇效先虚构能从永城市教育局承包中小学试卷印刷业务,并特别能赚钱的事实,在自己既没有承包试卷印刷的能力,也无资金的情况下,诱骗吴某某出资与其合伙经营印刷业务,吴某某将款打到其账户后,被告人仇效先没有实施任何与印刷业务有关的行为,而是于第二天即将该款转移,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仇效先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赵某某、耿某的证言,收条、永城市工商局证明、协议书、银行交易清单、永城市教育局情况说明等一系列构成完整锁链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仇效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仇效先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仇效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仇效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予以追缴被告人仇效先违法所得546050元退赔本案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贾成宇

审判员  张新爱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