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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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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张运平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证人刘芳于2014年6月25日证言:有三个公司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因为我都不认识他们,我印象中这三个代理公司来交钱的都是女的。她们交给我的也是现金,每个公司都是5万元,具体用什么东西装的我记不清了,面值也都

证人刘芳于2014年6月25日证言:有三个公司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因为我都不认识他们,我印象中这三个代理公司来交钱的都是女的。她们交给我的也是现金,每个公司都是5万元,具体用什么东西装的我记不清了,面值也都是100元的人民币,各5把,共15把。收到时出具的有手续,这几份空白收据是张运旭主任给我的,是打印出来的,大概内容是“收到某某单位捐款多少钱”,落款单位是社旗县李店镇青台村委,并且盖有李店镇青台村委的公章,我在收到这三个公司的钱时,给他们出的就是这样的收据,我只是把金额填在了上面,单位我让她们自己填的,因为我不知道她们是哪个代理公司。当时说的是捐款,用于帮扶青台村文化大院建设的,后来不知道啥原因,这个钱一直也没有动,但从我们交易中心的帐上给青台村建设文化大院有40万元,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青峰拍卖公司帮扶费也是李文峰交待让我收的,情况和收取上面说的三个代理公司帮扶费一样。来交钱的人我也不认识,是个男的,他交给我的也是现金,共三捆,每捆10万,都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具体用什么东西装的我记不清了。这30万元是在前面说的三个代理公司交款之前,当时张运旭主任还没有给空白收据,也没有说给他们出手续的事,青峰公司的人也没有问我要手续就走了,所以我也没有给他出手续。这30万元现金当时说的是捐款,用于帮扶青台村文化大院建设的,后来不知道啥原因,这个钱一直也没有动。其他没有了,我知道的就这么多。这些钱不是我们交易中心的收入,也没有入帐,不应该收取,都是领导安排我收取的,收恒博公司的钱是以啥名义收的我也不清楚,但后来以帮扶名义收取的钱又没有用于帮扶青台村建设,一直在我手里放着,我也不清楚是怎么回事。这钱没有退还相关的公司或其负责人。当时收到这些钱后,李文峰和张运旭都给我说让我先保管这些钱,先找个地方(指银行)存着,说是过年开支用的,因为年前我也比较忙就没有去银行存,就把钱放在了办公室的保险柜里面,过年时陆续开支有一部分。过了年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才去把这些钱以我的名义存到了社旗县村镇银行里面。中间有一次,张运平主任给我说那钱得使用,让我取出来50万元,但后来也没有用,这钱在保险柜里放了一段时间,后来就又存到了银行,外面留了几万元钱放在保险柜里用于日常开支了,目前卡里面还有50万元,单位办公室里剩余有1万元左右。这些钱就张运平、张运旭和李文峰知道,我没有给别人说过。收入他们三个都应该知道,这事都是他们安排我收的钱,支出情况,2014年3月份之前的清单我给张运平和李文峰看过,当时他们说是对对帐,让我把支出的清单给他们看看,我当时整理后,在电脑上给他们打印了两份,每人一份。后面的支出一般都是根据他们的安排去办的,他们不一定都知道,但谁安排我去办的,谁都应该知道。

证实被告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三个代理公司各5万元及一家拍卖公司30万元共计45万元的事实。

6、被告人张运平的供述与辩解

张运平于2015年5月7日供述:中心先后收取代理公司的这80多万元资金,都没有入我们中心的帐,由张运旭和刘芳分别保管,支出一般都是根据我的安排进行的。张运旭经手的他应该记有流水帐,因为他在给我汇报时我见过他拿的有,至于刘芳经手的40多万元是否记有帐我不清楚,因为刘芳保管的这部分钱时间很短,我没有见过她记的帐。这些资金的的支出不需要经我审批,因为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大部分都是我和张运旭、李文峰一起商量后支出的,还有一部分是我安排的支出,所以要求没有那么严格,一般都是张运旭记个流水帐就可以了,过段时间我们三个人在一块说说就可以了。主要用于逢年过节到南阳市和县里主管部门慰问,也有一部分用于单位的来客招待费用和一些无法正常报销的办公费用等。详细的支出情况我记不清了,以张运旭和刘芳记的帐或他们说的为准。

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相关的代理公司和拍卖公司属于业务关系,我们中心为这些公司提供交易平台,搞好服务,另外还负责对这些公司的资格审查和交易过程的监督,对业务不熟、资质不健全、交易不规范的代理公司有权取消其在我中心从事业务的资格或建设业主进行更换。

证实被告人张运平在任被告单位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期间,该单位共违法收取代理公司80余万元。

另有张运旭、李文峰、刘芳等人书写的情况说明,证人李德明、焦青建等人的证言,记账凭证,收款收据,清风拍卖行与社旗县交易中心佣金结账明细表,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罪

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张运平利用担任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明卓等三人现金共计28000元,为刘等人在交易中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提供便利。赃款用于自己日常消费。案发后,张运平退出受贿赃款28000元。

1、2012年春节前,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包片经理刘明卓为表示感谢并为以后开展业务得到被告人张运平的关照,到张运平家中送现金2万元。

2、2013年春节前,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阳区域负责人张力为表示感谢并为以后开展业务得到被告人张运平的关照,委托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李文峰转送张运平茶叶一盒,现金3000元。

3、2014年春节前,兼职做招投标代理业务的南阳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晓东为感谢张运平并为以后开展业务,到张运平家中送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运平的户籍证明

证实张运平生于1962年2月8日,住址社旗县赊店镇北中心街54号附86号。

2、张运平干部履历表

证实张运平先后任职情况。

3、社旗县委员会文件

证实2011年6月13日张运平被中共社旗县县委任命为公共交易中心主任。

4、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收条

证实被告人张运平向社旗县人民检察院退赃2.8万元。

5、被告人张运平供述与辩解

张运平于2015年5月15日供述:大概是在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中午,姚晓东给我打电话说有两条鱼给我送过来,我推让了几次没有推掉,当时我正开着车在下班的路上,大概在县城土地局南边的联通公司附近,姚晓东开车追上了我,从她的车上拿下来一个纸箱放到我的车上,里面有几条鱼,另外又硬塞给我一个信封。下午我到办公室后打开一看里面有5000元现金,因为我与姚晓东的家人都比较熟,想着要是再把钱退回去不好看,另外想着这钱也不多,所以就没有退,放着自己日常花了。现在认识到这是一个错误,因为姚晓东在我们中心联系过业务,从这个角度上说不应该收这个钱,我愿意接受处理。姚晓东送钱我觉得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她与我比较熟,之前也有人情往来,过年了给我送两条鱼属于人情往来;二是因为姚晓东在我们中心联系过招标代理业务,又临近春节,可能是借住这个机会表示感谢,让我在以后的业务上给予照顾,所以才给我送5000元钱。当时她就说:“过年哩,你是哥哩过来看看你。”别的没有说什么。我印象中姚晓东联系过好几个业务,但业务不是太多,具体的项目名称我记不全了,我有印象的就是县城六小校舍建设和社旗县检察院的设备采购项目,别的想不起来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