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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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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乙、陈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鉴于被告人赵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但系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

鉴于被告人赵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但系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乙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于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的作用较小,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王某乙系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于赵某甲、王某甲的作用较小,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四、被告人王某丙、赵某乙犯赌博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赵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王某甲、王某乙的刑期均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王某丙、赵某乙的刑期均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

五、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新瑞

审 判 员  陈 卓

人民陪审员  甄 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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