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贾元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2015)方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元昌,男,1980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800208531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小史店镇三岔口村贾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抓获,当

(2015)方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元昌,男,1980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800208531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小史店镇三岔口村贾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抓获,当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2014年6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1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国文,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元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元昌及辩护人李国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8月31日中午时分,被告人贾元昌和同村村民李耀伟、贾元海、贾元超、贾留增五人在小史店镇赵郎庄村庞庄组西河捕鱼时,石庚申纠集石艳海等人前去西河打李耀伟,贾元昌便上前帮忙打架,贾元昌用镰刀将石艳海、石庚申、石庚方三人砍伤,随后贾元昌逃离现场,石艳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石艳海系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贾元昌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贾元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纠集、持械追打被告人的情况下,被告人才还击,被害人系有过错一方,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对方的谅解,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31日中午时分,被告人贾元昌和同村村民李耀伟、贾元海、贾元超、贾留增五人在小史店镇赵郎庄村庞庄组西河捕鱼时,被方城县小史店镇赵郎庄村庞庄村民石艳海碰见,因庞庄村民石庚申和李耀伟以前有过矛盾,石艳海便回村将看到李耀伟的事告诉了石庚申,石庚申随后纠集石艳海等人前去西河打李耀伟,和李耀伟一起的贾元昌等人看到有人打李耀伟,便上前帮忙打架,双方沿河道互相追打,在打架过程中,贾元昌用镰刀将石艳海、石庚申、石庚方三人砍伤,随后贾元昌逃离现场,石艳海被其家人送往方城县小史店镇卫生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石艳海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4年12月24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贾元昌赔偿被害人石艳海亲属经济损失240000元。被害人石艳海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贾元昌的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石金箱报案笔录、被告人贾元昌的供述与辩解、人身检查笔录、李某某、贾某甲、贾某乙、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石某戊、石某己、石某庚、石某辛、石壬、高某某、石某癸、石某子、石某丑、韦某、石某寅、贾某、张某某、李某某、石某卯的证言、方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抓获经过、建德市公安局新安江派出所抓获经过、方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方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收条、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元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元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被告人贾元昌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元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杰远

审判员  郭庆华

审判员  文大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