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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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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鲁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某自2012年3月任邓州市某某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兼安全员,对其分包辖区内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违章建房户的安全隐患没有发现和制止,致使违法建房户张某和宋某甲两家在建房过程中,分别导致一名施工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到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某某自2012年3月被聘用任邓州市某某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兼安全员,分包该办事处解放居委会和某某居委会,负有及时对辖区内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违章建房户的安全隐患进行查处的职责。其在任职期间对其分包辖区内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违章建房户的安全隐患没有发现和制止,致使违法建房户张某和宋某甲两家在建房过程中,分别导致一名施工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到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邓州市某某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证明,证实鲁某某于2012年3月为邓州市某某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分包解放居委会和某某居委会。

2、情况说明,证实两名工人死亡且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自首证明,证实鲁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到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的事实。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施工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施工队没有施工资质,也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在盖房子时,两名工人从楼上不慎摔下死亡,之前西城办事处安检部门来检查过,但没有发现施工工地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下发过安全整改通知书。

5、证人张某证言:2013年10月10日,让王某某盖房子,在盖房子过程中,土地局、城建局、规划局、西城办事处都去检查过,因没有手续,相关部门让停工,并下发有停工通知书,西城办事处安检部门在检查时下发了停工通知书,对安全隐患就是说给防护措施搞好,没有下发整改通知书,2013年11月16日晚19时工人加班盖房子杨某某摔死了。

6、证人张某甲、宋某乙、李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施工队未进行岗前培训,在盖房子时,施工队没有防护设施,导致工人摔死的事实;并证实西城街道办事处安监部门没有进行检查的事实。

7、证人宋某甲证言,证实宋某甲家在盖房子过程中某某办事处安监部门没有来检查过的事实。

8、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主抓城建工作期间关于张某、宋某甲违法建房没有人汇报过,也不知道住建局和规划所是否去制止过,后来听说这两家建房中有人摔死的事实。

9、证人李某丙、丁某某证言,证实安监办人员下去督查,主要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机构建设,施工工人是否有上岗证、是否带安全帽、工地上是否安装防护网及安全设施是否到位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要求对方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立即通知他们停工,停产,关于张某、宋某甲的违法建房,安监办没有去检查过,也没有下发整改通知书的事实。

10、证人丁某证言:鲁某某于2012年3月至今分包某某居委会、解放居委会。某某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是城市背街小巷的路面硬化、辖区内的公共厕所的维护、经济使用房的审报、配合市政府打击违法违规建筑的工作、如果发现有违章建筑了通知住建局和规划所过去制止;如果制止不了,由我们主抓领导上报市打击违法违规指挥部。关于张某、宋某甲违法违规建房,鲁某某没有汇报过,也不知道是否去巡查过的事实。

11、被告人鲁某某供述:2012年3月至今在邓州市某某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主要分包某某、解放居委会,具体工作职责是包片巡查,查处违章建筑,城市背街小巷的路面硬化、辖区内的公共厕所的维护、经济使用房的审报、配合市政府打击违法违规建筑的工作、如果发现有违章建筑了就汇报给城建办主任,然后由主任通知住建局和规划所过去制止;如果制止不了,由主抓领导上报市打击违法违规指挥部。关于张某家、宋某甲家的违法违规建房,致两名施工工人从楼上摔下致死,因两家是偷盖,没有去巡查过,也没有向领导汇报。

另有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及时对辖区内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违章建房户的安全隐患进行查处的职责,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辖区内违规施工的安全隐患未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两名工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 韬

审判员 李志强

审判员 唐小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