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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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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海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海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海某辩称其系周口智诚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且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袁某乙、袁某丙、林某某的经济损失应由周口智诚商贸公司承担的理由,因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据予以印证,故其上述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被告人海某的犯罪行为而给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系拖拉机的所有人,其雇佣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乙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其二人已与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陈某乙的诉讼请求,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交通费、食宿费系处理被害人袁某甲丧葬期间的支出费用,应含在丧葬费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的抚养费因未提供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故其上述诉请及其他诉请过高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标准,由于被害人袁某甲虽系农业户口但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乙为非农业户口,故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丙为农村户口,故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依照法律规定,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按下列标准计算:(1)丧葬费18979元(37958元÷12个月×6个月);(2)其他经济损失545988.35元(其中袁某甲死亡赔偿金22398.03元/年×20年即447960.6元,袁某乙扶养费14821.98元/年×10年÷2人即74109.9元;袁某丙扶养费5627.73元/年×17÷4年即23917.85元)。以上共计564967.3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双河所有的肇事车辆未办理交强险,应先扣除按交强险理赔范围110000元,剩余454967.35元由被告人海某承担70%即318477.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海某的刑期: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

二、被告人海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袁某乙、袁某丙、林某某款318477.1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袁某乙、袁某丙、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付 涛

审 判 员  海光科

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玉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