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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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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刑初字第078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又名裴小强,男,1986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6068331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莲庄1组40号。因涉嫌交通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刑初字第078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又名裴小强,男,1986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6068331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莲庄1组4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召县看守所。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5)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晚19时左右,被告人裴某某驾驶无牌号农用三轮车,沿G207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南召县城郊乡阎沟村栗元路口路段时,撞住步行自东向西过公路的城郊乡阎沟村村民郭心军,致郭心军当场死亡。后裴某某驾车逃逸。2014年12月29日,南召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显示:郭心军系头部、胸部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015年1月9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7月16日,裴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4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对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靖宇、张秀卿、郭克阳、谷奇锋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裴某某主动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裴某某所居住的社区考查,考察机关认为:对被告人裴某某使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被告人裴某某的犯罪动机、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郝 磊

审判员 王志钦

审判员 席 兵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