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她(张某)年龄多大,黄某也没给我说过,感觉像是十七八了,你们抓着我时候我才知道她才十四岁…和张某、黄某一起在我一起住的名门华府的屋里吸的那个好像叫李某或者李果。我见她的次数少,现在也认不清她了,她和张某在我家里吸过冰毒,就是我在派出所给你们说的去年夏天在名门华府我家中吸毒那次……。 (3)王立于2015年4月17日在南阳市第一看守所讯问室所做供述 ……去年夏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在名门华府14楼暂住,和黄某是邻居,跟着他认识了张某、李某等女孩,黄某领着他俩在我家里吸了两次冰毒,这两次吸毒的事我在以前的供述中说清楚了……。 证明:王立容留黄某、张某、李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及在此之后一周左右又容留黄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的过程。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王立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立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立的刑期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景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