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日上午8时许,我媳妇给我打电话说回娘家,之后我去我弟媳家借车,下午回来时我开车拉着我岳母及其孙女,晚上七点多,我驾驶车辆行至青华辣椒市场西边几百米时,突然看见两个人推着车子横过马路,年纪大的在前,年纪小的在后,我赶紧刹车已经晚了,老太太碰到车前边挡风玻璃上又掉下去,小女孩被挂倒,当时车速60码,我赶紧下车把女孩扶起来,又把老太太抱起来喊,她没应声。我觉得事情严重,就给我哥哥赵世闯打电话,叫他打110并赶紧过来。打完电话一二十分钟我在现场东边见到我哥赵世闯,他坐赵小科的车来的,见面后我给我哥说我的驾驶证被吊销了,事情怪大,让他帮我顶一下,他说行,就去青华派出所投案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赵世强、赵世闯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强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世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世闯明知赵世强是犯罪嫌疑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世闯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世强、赵世闯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逃逸、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世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二、被告人赵世闯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邢 莉 审 判 员 梅振焕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