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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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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义德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我仔细想一下,就在我被抓(2014.8.28)前两三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张钥在中南宾馆给我2个毒品,我卖给了刘某,具体地点在中南宾馆5楼,6楼之间的楼梯那里。我记不清在南岸明珠给了小强(谢某某)毒品的具

……我仔细想一下,就在我被抓(2014.8.28)前两三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张钥在中南宾馆给我2个毒品,我卖给了刘某,具体地点在中南宾馆5楼,6楼之间的楼梯那里。我记不清在南岸明珠给了小强(谢某某)毒品的具体时间,只记得是晚上,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回想一下,好像是在我被抓之前好几天,具体多少天我记不清了。我知道张钥的情况,一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争取立功表现。

被告人的供述证明其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

9、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4)425号检验鉴定报告

鉴定意见为:所送1号、2号、3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义德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谋取私利,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义德贩卖毒品在毒品尚未交付买毒品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义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义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义德的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李景新

人民陪审员  王建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晓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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