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我是通过和我一样卖太阳能的黄大宝认识,我俩没有经济纠纷。2008年12月26日下午,我打的货条是黄大宝凭此条可到我库房提20台太阳能,黄大宝替我出2万块钱,12月27日下午,黄大宝把这张货条给我送过来,他说钱没有给李波……李波说以前问我借钱时,我没有给他,得罪他了……
……李波这次问我要钱说他在黑道白道上都得罪人了,要钱跑路,以前他向我借钱,我没有给他,得罪他了,他就问我要钱他是我通过黄大宝在一个饭局上认识的。……李波问我家里人电话,我告诉了他我妻子吴晓燕的电话,然后李波用他自己的手机和我媳妇联系……他给我媳妇一个帐号(6227002590150031046)让我媳妇往上打钱……李波的同伙一个叫“小马”有二十三四岁,另外三个一二十岁……从2008年12月25日下午5点多钟,我被李波他们带到车上到26日下午五点左右让我离开……25号下午拉我到十二里河,25号下午6点多,他们带我到银河宾馆723房间,到26号中午,他们又带我到726房间……
开始到十二里河时,被他们拉下车拳打脚踢打了一顿,除李波外,其余四人都打我了。到宾馆后,当着我媳妇的免提电话,又打了我一顿,其中一人拿了一根凳子腿打我的腿及脚,这次是除李波及小马以外的三个人打的,在打我的过程中,李波交待他们往身上打,不要打头,现在腿上的伤比较明显。
……黄大宝当时为了救我,答应给李波两万块钱。我就给李波打了一个货条,李波把那个货条给黄大宝了,黄大宝昨天下午见到我,黄大宝说李波托人把货条给了他,让他到我店里提货,卖货了给钱。他把这张货条给我送了过来,钱没有给李波。李波让黄给我捎话:让我赶紧把余下的一万元钱给他,否则他找人把我腿砍下来。我户口上的名字叫马小贤,货条上签的是马颜。这次李波说他在黑道白道上都得罪人了,要钱跑路,以前他向我借钱,我没有给他,得罪他了,他就问我要钱。
证实李波伙同被告人梁一滨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马小贤,在拘禁过程中对马小贤殴打,并向马小贤的家人索要财物的事实。
7、被告人赵某供述和辩解
大概是2008年12月份的事,当时梁一滨在南阳市卧龙区广场南街租房子住,我和翟中祥经常去找他玩,一天下午,梁一滨接了一个电话,说一会小波过来接我们,有点事要我们帮忙,等了一会,小波(大名叫李波)和马宗毅开着一辆面包车(什么颜色记不清)到广场南街接上我们,他说一个人欠他钱,让我们跟他一起去要账,我们坐车到了南阳市卧龙区百里奚路一个加油站对面的住宅小区,等了一会,李波喊着一个长得胖胖的、身高1.7米的男人(后来知道叫马颜),他让那个男的上了我们的车。由小马开车,小波坐在副驾驶位置,把马颜扔在车后座,我们坐在中排,车开到一个桥边(具体位置不知道),下车后到了一块地里,小波和马颜下车后开始谈,不知道两个谈的什么,小波让我们上去打马颜,没有打伤他。后来,小波让我们把马颜拉上车,让马宗毅去一个地方,我们也不在意,只管坐在车上,下车后我才知道到了南阳市新华路银河宾馆,小波去开了房间,我们拉着马颜去了房间(房间号记不清),小波继续逼马颜给他钱,具体咋说的记不起来了,总之,让我们看好马颜,不拿来钱不能让马颜离开,中途好像还让我们打了马颜一顿,一直到第二天下午,李波才让我们放了马颜。我记得当天晚上是梁一滨的女朋友过生日,我们在南阳市卧龙岗南阳师院附近一个饭店吃的饭,梁一滨给了我200元钱,说事情了了,给个零花钱。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索要债务为由,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有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梅振焕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