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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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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昆仑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综上,被告人杨昆仑供述,用剪刀将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马某、郑某、王某某五人扎伤的详细过程和犯罪动机;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马某、郑某、王某某的陈述,证实了其五人遭到被告人杨昆仑用剪刀扎伤的经过;证

综上,被告人杨昆仑供述,用剪刀将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马某、郑某、王某某五人扎伤的详细过程和犯罪动机;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马某、郑某、王某某的陈述,证实了其五人遭到被告人杨昆仑用剪刀扎伤的经过;证人王某某、王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张某某、杜某某、马某、郑某、王某某五人被扎伤的事实;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郑某三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证实了在杨昆仑住处搜出其作案时所穿的红色棉袄和黑白灰三色格子围巾,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昆仑为寻求刺激,随意扎伤他人,致张某某、杜某某、郑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昆仑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昆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梅振焕

助理审判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