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江江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江江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江江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民事未赔偿、醉酒驾驶、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江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邢 莉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