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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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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宛奇非法买卖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宛奇在未取得剧毒化学物品经营权和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和出售毒害性物质,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同时又侵犯了国家的危险物质管理制度,其行为已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宛奇在未取得剧毒化学物品经营权和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和出售毒害性物质,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同时又侵犯了国家的危险物质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宛奇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杜宛奇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非法买卖销售800公斤缺少事实证据,被告人的行为危害较小,危害后果不清,数量只能按照扣押的50公斤来认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以往多次供述的数量与证人郝某某、段某某、高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实际买卖的数量为800公斤。被告人在本次庭审过程中翻供的理由,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危害较小,危害后果不清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杜宛奇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而且被告人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先非法购卖、储存,又将非法购买的氰化钠非法卖给高某某、段某某,不论被告人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的目的动机及数量多少,均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杜宛奇的犯罪性质、买卖储存毒害性物质的时间、数量、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宛奇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陈广田

审 判 员  梅振焕

代理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牛 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