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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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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时任县委书记的李某某现金4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关于王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属于单位犯罪、430万元不构成行贿罪的意见与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时任县委书记的李某某现金4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关于王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属于单位犯罪、430万元不构成行贿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出庭检察员认为王某某逢年过节所送现金50万元以及为麻袋厂一事所送现金100万元、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故王某某实际行贿数额应认定为460万元。故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根据王某某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