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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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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龙因犯交通肇事一案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再终字第00009号 原公诉机关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占敏,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峡县。 委托代理人张旭,男,1982年5月5日出生,系附带民事诉讼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再终字第00009号

原公诉机关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占敏,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峡县。

委托代理人张旭,男,1982年5月5日出生,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占敏之子。

原审被告人王思龙,又名王清龙(一、二审被告王思坤),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峡县,因无证驾驶于2007年6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7月6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王思龙因犯交通肇事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8)南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峡县人民法院在民事赔偿执行过程中,判决书上的被告人王思坤本人说当时在国外打工。西峡县人民法院针对上述问题查证,王思坤于2006年10月8日出国到马来西亚打工,2009年7月3日回国。西峡县人民法院认为作出的(2007)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08)南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被告人姓名错误,就此问题向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汇报。2014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4)南刑监字第00003号再审决定书,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西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华、宋珂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思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占敏及委托代理人张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委会研究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于2007年6月14日,王思坤2006年10月8日至2009年7月3日在马来西亚打工,经对整个案件卷中材料审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证据是王思坤犯交通肇事罪,一、二审法院审理均以王思坤犯交通肇事罪处理本案,王思龙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故本案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南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西峡县人民法院(2007)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