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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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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彭某甲上诉称没有打彭某乙的理由,经查,彭某甲供述称案发当天彭某甲因种的树苗被彭某乙拔掉发生争吵,彭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彭某甲上诉称没有打彭某乙的理由,经查,彭某甲供述称案发当天彭某甲因种的树苗被彭某乙拔掉发生争吵,彭某乙拿一个树棍摔彭某甲,又和程某某一起上来抓她头发,彭某甲就跟她们两个厮抓起来,该供述证实彭某甲与被害人有肢体冲突,且有证人程某某、丁某乙的证言在卷佐证,足以证实彭某甲与彭某乙相互厮打的事实。故彭某甲诉称没有打彭某乙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清红

审判员  刘 沛

审判员  洪 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