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0日上午,我在南阳火车站附近收到的这条法轮功短信,内容是:“迫害佛法遭报应:指挥迫害法轮功的政法委书记XXX、主管迫害法轮功的公安部副部长李XX,都遭报应被逮捕审查;发动迫害法轮功的江泽民已被监视看管”。对方的手机号码是:13579457466。 11、证人尹某某和马某某的手机中收到的短信照片,内容是:“迫害佛法遭报应:指挥迫害法轮功的政法委书记XXX、主管迫害法轮功的公安部副部长李XX,都遭报应被逮捕审查;发动 迫害法轮功的江泽民已被监视看管”。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是:13579457466。 证人尹某某和马某某的证言以及手机中短信内容的照片证实,2014年11月30日上午刘清源在南阳火车站附近,利用伪基站发送有关法轮功内容的短信的事实。 以上证据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虽称自己没有钱购买电脑,也不会用电脑,但其在看守所的两次供述内容一致,与其它物证、书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吻合,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清源利用自制的伪基站发射装置强制性的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含有宣传邪教组织内容的信息,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清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为保护国家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清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刘清源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李景新 人民陪审员 王建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晓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