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晓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张晓朋上诉称涉及的借款系单位行为;审计报告第408笔至450笔共计43笔,金额708150元,仅有借据复印件,不应认定;大量借据或还款协议是其父张英培生前所借,出于替父还款而换票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判认定其构成非

张晓朋上诉称涉及的借款系单位行为;审计报告第408笔至450笔共计43笔,金额708150元,仅有借据复印件,不应认定;大量借据或还款协议是其父张英培生前所借,出于替父还款而换票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判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法无据;要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为无罪。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一审一致,且证据经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朋违反有关规定,向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张晓朋上诉称涉及的借款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中的各被害人将款项存于张晓朋处,由张晓朋加盖镇平县小世界家电超市的印章,用于家电超市的经营,在镇平县小世界家电摩托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晓阁被刑事处罚时,并未涉及张晓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款项,且镇平县真诚家电超市系张晓朋个人独资企业,借款系张晓朋个人行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张晓朋上诉称审计报告第408笔至450笔共计43笔、金额为708150元仅有借据复印件不能认定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述借据均由侦查人员核实后,并由被害人核对签字,认定上述款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张晓朋上诉称大量借据或还款协议是其父张英培生前所借,出于替父还款而换票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经查证核实后已对该款项中70笔、共计1086725元已予以扣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张晓朋上诉称原判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法无据并要求改判为无罪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后认为,张晓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并有被害人杨某某、徐某某、王某甲、闫某某、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收款收据,还款协议,审计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张晓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峨生

审判员  王飞舟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