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已经提出,一审法院已经予以评析,本院审查后同意一审法院的评析意见。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庆江 审 判 员 徐建淮 代理审判员 冯兴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梦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