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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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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4、被害人盛某某陈述:2014年11月27日凌晨2点钟,当时我和老伴管某甲在堂屋里睡觉,我女儿管某乙在堂屋东间� N遗觥澳晨怼币唤沤涿哦蹇遗苣骋依教梦荩液屠习楣苣臣灼鹆舜玻腿ダ橇

4、被害人盛某某陈述:2014年11月27日凌晨2点钟,当时我和老伴管某甲在堂屋里睡觉,我女儿管某乙在堂屋东间住。我女婿“某宽”一脚将东间门跺开,他将我女儿管某乙拉到堂屋,我和老伴管某甲起了床,就去拉他们俩,“某宽”就拿着一根木棍乱打我们三个,“某宽”用木棍打我和老伴管某甲、女儿管某乙的头和脸。我也不知道“某宽”打我头几下,当时我就晕倒了,晕倒在堂屋里,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我和老伴管某甲、女儿管某乙住在东关医院,我住了半个多月,老伴管某甲又多住了几天,因为没钱,我们出院回了家,现在在家吃药输液。我现在头疼,脑子一会清楚,一会迷糊,耳朵原先不聋,现在必须大声说话才能听见一点。现在我下不了床,走不了路,天天只能在床上躺着,天天输液吃药。我光知道管某甲和管某乙被“某宽”用木棍打的,具体怎么打的我被打晕了就什么也不知道了。我的头上,脸上,胳膊受伤了。我老伴管某甲头部受伤了,女儿管某乙头和胳膊受伤了,都是谭某甲用木棍打的。

5、证人谭某乙证言:今天凌晨3点半左右,我儿子谭某丁给我打电话说他三叔把车又碰了,让我去柘桑树拉车。我在某村看到北面公路路北停着我们的车,就在油田输油站北面,车头朝东南。我发现车上没有钥匙。登虎就骑着电车回家拿钥匙,我等了一个小时的时间,他也不回来。然后我就回来去我三弟家,看看登虎去他家拿钥匙了没。我到三弟家的时候大概有凌晨五点左右了。发现三弟妹正躺在床上,三弟妹“彩”的头上有血。她给我说是我三弟正宽打她了,还说把她爹娘也打伤了。想让我送她去某乡某村,我劝她让她去医院,她不去。过了一会,我去街上了,民警就来了。

6、证人谭某丁证言:2014年11月26日8点钟,我三叔谭某甲打电话说开我的车去市里办事,一会就回来,我就让他从我家把我的黑色中华骏驰轿车开走了。到了下午5点多,我问他啥时回来,他说还没办完事,到了晚上8、9点钟,我又给他打电话,他说没办完事,明天还用。到了凌晨3点左右,我三叔谭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的车坏了,说开着开着漏油不走了,让我去梁庄路口拉。接着他给我说他这几天一直不高兴,说他把我三婶管某乙的父母给收拾了,意思是把人家父母给打了或杀了,我问他咋回事,他说不让我管,只让我拉车。后来电话就不通了,过了一个多小时,他打电话说他已经回家了,我就回他家拿车钥匙,在他家见到我三婶已经被他打的不能动了,在地上坐着,我三婶让我报警,我三叔不让我管,我拿电话想给鲁河派出所打电话,我三叔把我的电话夺过去给扔了。

7、证人谭某丙证言:谭某甲是我三弟,2014年11月27日凌晨4点左右,当时我在家里睡觉,谭某甲的女儿打来电话说她爸五去某村找她妈了,让我给他打个电话,别出啥事,然后我就马上给弟弟谭某甲打了一个电话,电话通了之后,我听见谭某甲和管某乙在电话里吵吵,谭某甲说管某乙没有良心,管某乙对我说谭某甲闹事呢,还没说两句,谭某甲的电话就挂了。我再打过去电话,谭某甲的电话无法接通。我觉得他们两口吵架没有多大的事情,另外我家里有孩子走不开,所以我就没有再管这个事情。事后我才听说谭某甲将管某乙、管某乙的父母打伤了。

8、濮阳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

9、管某甲入院记录、管某甲头颅、胸部螺旋CT报告单、颅底螺旋CT报告单、头颅螺旋CT报告单、管某甲伤情照片。

10、盛某某入院记录、盛某某头颅螺旋CT报告单、颅底螺旋CT报告单、盛某某伤情照片。

11、管某乙入院记录、管某乙出院证、管某乙伤情照片。

12、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13、濮阳县公安局濮公(活)鉴字(2014)8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濮阳县公安局濮公(活)鉴字(2014)8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濮阳县公安局濮公(活)鉴字(2014)8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14、关于管某甲鉴定的说明、关于盛某某鉴定的说明。

15、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16、现场图壹份、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17、案发经过。

18、户籍证明。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持械伤人,致三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谭某甲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