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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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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成立;其中本案诈骗张某某23000元部分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严某某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成立;其中本案诈骗张某某23000元部分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判决生效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迎春

审判员  王东霞

审判员  马东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